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多少钱详细说明续写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了基金会的初始财产依据不同基金会形式和来源,规定了不同的数额要求。续写部分对这些要求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
初始财产要求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基金会成立时的初始财产数额要求如下:
公募基金会: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非公募基金会: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外商或港澳台基金会: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财产来源说明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的初始财产可以来自以下来源:
个人捐赠
法人捐赠
政府拨款
其他合法来源
续写内容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续写部分对上述初始财产要求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说明:
公募基金会
公募基金会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基金会。其初始财产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至少300万元人民币为实有财产。实有财产是指基金会实际拥有的可支配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非公募基金会
非公募基金会是指不面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基金会。其初始财产要求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至少50万元人民币为实有财产。
外商或港澳台基金会
外商或港澳台基金会是指由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法人、个人或其团体在中国境内捐资设立的基金会。其初始财产要求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至少100万元人民币为实有财产。
其他说明
续写部分还对基金会初始财产的以下方面做了详细说明:
现金与实物:初始财产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如房产、车辆等。实物资产的价值应经法定中介机构评估。
无形资产:基金会原则上不能以无形资产作为初始财产。但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知识产权、商标等无形资产,可以经民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初始财产。
负债:基金会的初始财产不包含任何形式的负债。
结语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多少钱详细说明续写部分对基金会的初始财产要求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说明,旨在规范基金会设立和运营,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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