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公告[1984]第3号
为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货币流通的需要,进一步健全我国的货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自1984年10月1日起,第三套人民币停止流通。
二、第三套人民币主辅币的兑换工作,自1984年10月1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指定的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三、各级中国人民银行应做好第三套人民币的回收和兑换工作,不得拒绝兑换。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198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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